发布日期:2012-12-14 来源:人保部 浏览次数:121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有特定性质的银行卡,应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商业银行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更换卡样时,须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阶段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申请技术审核。申请材料须包括:
(一)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名称、介绍等);
(二)使用的BIN(如使用多个BIN须全部列出,如申请新的BIN应注明);
(三)卡种属性(是否为借记卡);
(四)卡片介质(磁条卡、IC卡或复合卡);
(五)发卡对象(使用群体);
(六)发行地区(发行的省份、城市);
(七)发行时间(拟发行的具体时间);
(八)发行数量(拟发行的数量或相关计划);
(九)卡片生产厂商(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与发卡商业银行合作的卡片生产企业的名称、资质证明等);
(十)卡片个人化机构(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与发卡商业银行合作的卡片个人化企业名称、资质证明等);
(十一)卡片检测报告(由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卡片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隐形磁条的检测报告);
(十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设计规格书(正反彩色设计图样)。
二、审核阶段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对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相关要求,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基本信息、使用的BIN、卡种属性、卡片介质、发卡对象、发行地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卡片生产厂商、卡片个人化机构等信息是否详实、准确;
(三)卡片设计规格书是否符合《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及有关规定,卡面各要素是否齐全、信息是否有误、各要素的位置等是否需要调整;
(四)卡片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如果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如果审核未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通知商业银行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三、核准阶段
(一)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和批复,并抄送中国银联;
(三)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函复商业银行。
四、其他事项
拟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属首次发行银行卡的,应首先通过人民银行的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再申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