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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人保部 浏览次数:856

【导读】: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有益探索,在社会保障卡上增加银行业务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银发〔2010〕348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有益探索,在社会保障卡上增加银行业务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对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推广工作分为“视情解决个案、隐蔽磁条过渡、最终芯片合作”三个阶段。根据总体规划,隐蔽磁条过渡期应尽量缩短,最终过渡到单一芯片(IC)卡。各相关单位应尽早规划,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以期尽早推广单一芯片(IC)卡。


二、过渡期安排


现阶段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隐蔽磁条的方式实现,卡面设计须符合《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见附件1)。金融功能仅限借记应用,暂不发行具有信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现阶段,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仅限境内使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注册流程和人民银行关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见附件2)规定,经两个部门按各自的业务管理范围分别批准后方可发行。更改已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时,也须按业务管理范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更改。


2009年7月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按照原批复执行,鼓励按照本通知相关新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安全使用教育,保障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顺利发行和有效使用。


自2011年1月起,相关金融机构应每季度统计汇总并分析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卡、开户及使用情况,于次季度10日前上报。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报人民银行总行;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


此外,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成立检查小组,开展对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卡面规范.doc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借记卡)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核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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