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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0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浏览次数:960

【导读】:根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现就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人社部发〔202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现就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力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统筹管理工作力度,结合培训工作进展和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建立并落实专账资金省级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在本辖区内不同地域进行调剂使用,并向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贯彻落实,加大当地资金调剂使用力度,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各省份要将统筹调剂情况于9月下旬前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二、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企业和院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食宿费、工杂费等其它费用)。


三、加强新职业培训。要结合高质量发展对技能人才的急迫需求,结合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形成的新就业需求和新就业形态,进一步健全新职业培训的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加快新职业的标准开发、培训包开发、教学计划制定和教材建设。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加快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工作,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动态调整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将新职业培训及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强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落实。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支持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破除户籍限制,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基础工作。“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依托企业和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可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实现全国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


六、强化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质量,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等工作,加强培训监管和经办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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