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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

发布日期:2012-05-15 来源:人保部 浏览次数:226

【导读】: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应用,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2号)以及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国金卡〔2001〕3号),制定本...

一、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应用,根据《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2号)以及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国金卡〔2001〕3号),制定本流程。


二、各地区、各部门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应用集成电路卡(IC卡),适用本流程。


三、省、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联合、委托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发卡地区报送单位)在按本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取得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分配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后,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卡。


四、发行社会保障卡应具备如下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流程较为规范,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资源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网络;城市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快速完成使社会保障卡切实达到应用目的的系统布局;制定了符合规定、合理有效、操作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五、发卡地区报送单位申请注册,须将下述申请文件一式三份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认可的省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


1.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附件1);


2.依据《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编制提纲》(附件2)要求编写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3.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4.卡面样式。


六、省级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申请的初审。初审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经初审同意后,由省级管理部门在申请文件上批示初审意见并加印公章后,将申请文件报劳动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信息办)审核。


七、劳动保障部信息办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由劳动保障部信息办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将批准文件发给省级管理部门和发卡地区报送单位,并向发卡地区提供卡面菲林片(蓝底国徽面);未批准的,应将未批准原因反馈给报送单位。


八、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应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申领密钥;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九个月内将样卡送劳动保障部做通用测试;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发行社会保障卡。对未按上述规定发卡的地区,劳动保障部信息办有权收回为其分配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九、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由劳动保障部信息办统一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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